權證行權規則

商業金融 9547 686 2014-11-14

權證行權規則一:

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 100 份的整數倍。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權證行權規則二:

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權證行權採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權證行權規則三: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 ×( 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 ;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 ×( 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 。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 ×( 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 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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