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社會人文 9547 524 2014-11-24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接受原告或被告的委託,在授權範圍內,維護原被告合法權益的訴訟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來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他們的授權,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仍需做特別授權。

在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訴訟權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鑒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時處理;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特徵

訴訟代理制度有別於當事人制度,故民事訴訟代理人具有區別於當事人的特徵:

(一)訴訟代理人始終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設立訴訟代理制度是解決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親自訴訟的困難。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的唯一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參加訴訟活動始終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不能也不允許他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或接受對方的訴訟行為。否則,他就不是訴訟代理人而是當事人了。可見,以誰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是區分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重要標誌。

(二)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和一定的訴訟基本知識

訴訟代理人具訴訟行為能力是他充當代理人的首要條件。只有具備這一條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在訴訟持續期間,如果訴訟代理人突然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他就喪失代理人資格。

訴訟代理人還須具備一定的訴訟基本知識。例如具備社會所需的社會經驗、文化知識、表達能力和一定法律修養。否則就難以代為訴訟,也難以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訴訟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活動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卻不一定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訴訟代理人享有訴訟權利的多寡,全由「訴訟代理權限」決定。「訴訟代理權限」或由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授予。訴訟代理權限由法律規定者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由當事人授予者稱為委託訴訟代理人。如果訴訟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權限」即構成失職;超越「代理權限」視為越權。前者會遭到被代理人反對,後者不會被人民法院認可。

(四)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終極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終極後果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最後判決結果。在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時,訴訟行為人與訴訟終極結果承受人是一致的。當訴訟由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時,訴訟行為人與終極結果承受人就要發生分離,即終極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而不由訴訟代理人承擔。因為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訴訟行為是一種法律上的勞務行為。他是幫人打官司,而不是為自己爭輸贏。值得說明的是,訴訟代理人不承擔終極後果,不等於訴訟代理人不享有訴訟權利或不負有訴訟義務。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在訴訟中他要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訴訟代理人的違法行為,如妨害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則直接由訴訟代理人承擔,不得轉嫁給被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委託

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實踐中往往不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包括:

(1)被害人,包括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的場合下,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的近親屬與被害人之間具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而且是被害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近親屬為了挽回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得到賠償。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場合下,由於其個人能力所限,僅靠自己的力量是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因而法律規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

(4)人民檢察院,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5)在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申請預先支付了保險賠償金時,保險人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訴原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依法負有賠償責任,而被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起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即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這裡的刑事被告人不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於行為輕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致害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仍然負有賠償責任,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承擔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決定其應當盡到監護職責,所以當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時,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應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並且已尼被執行死刑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當是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本人雖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既然繼承了犯罪人的財產,就意味著也要承擔犯罪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仍然需要賠償,刑事被告人本人雖然死亡無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其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除了上述幾類應當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以外,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也負有賠償責任。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近親屬自願代為承擔的,司法機關應當准許,其近親屬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代理人和刑事辯護人的不同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兩者有某些共同特徵,如都不是基於自己的利益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也存在著重大的區別:

(1)服務對像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服務的對象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刑事辯護人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2)訴訟地位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並且要受到代理權限或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約,而刑事辯護人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他只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約,相比較而言,刑事辯護人的獨立性更強。

(3)訴訟職責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在於通過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的職責在於通過行使辯護職能,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如某甲以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聘請律師乙為其進行無罪辯護,則律師乙即為某甲的刑事辯護人,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如離婚案件,當事人某甲委託的律師則為民事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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