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是信息社會,也是競爭的社會,信息就是競爭優勢,就是金錢。每個單位都非常清楚這一點,然而幾乎沒有單位能由一個人獨立運作,總是需要許多人協同配合才能運轉。這些人中有的是公司的創建者,有的是高級管理人員,當然也少不了一般僱員。其中一些僱員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可能會接觸到對公司生存具有重大意義的信息,例如秘書、財務都可能接觸到公司的客戶各單、最近的投資方向等信息。這樣公司就面臨一種風險:即員工一旦離開公司,就可能把這些重要信息公佈出去,或者透露給自己的競爭對手。保密協議就是為了防範這一風險應運而生的。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如果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的損害填補原則確定,即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能夠確定的,根據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難以計算,則員工的賠償金額為員工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即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工資或其他收益。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範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如長於勞動合同期,則長於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過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還1規定「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保密協議義務有以下幾項: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洩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洩露屬於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洩露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洩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對外承諾不洩露屬於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員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洩露。 3.正確使用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相應的員工不得為以下行為之一: 6.將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私自抄錄、複製、電郵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攜帶出公司範圍或者提供給他人閱讀、複製、傳遞; 7.將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的傳遞給公司的競爭對手;未經公司授權,以公司的名義或以公司員工身份對外發佈、提供公司或者雖屬於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8.在離開公司後,以在公司獲得的保密信息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服務或牟利; 9.通過其他任何途徑或形式洩露公司或者雖屬於他們、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