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商業金融 9547 647 2016-06-14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是在二戰以后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誕生的。具體來說,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稱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 承 擔

    被保險人因意外

  • 造 成

    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

  • 依 法

    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目錄
1基本簡介
2主要特點
3主要作用
4體制完善
5存在問題
6案例分析

基本簡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是在二戰以后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誕生的。具體來說,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系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是繼“綠色信貸”之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它將改變我國過去“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埋單”的局面,使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社會化,推動我國的環境保護發生根本性轉變。

環境責任保險是隨著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侵權行為的頻繁發生以及公眾環境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從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逐漸獨立出來。通常而言的環境污染是指環境因物質和能量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環境功能及資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體健康和人類生活的現象。而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是圍繞環境污染風險,以被保險人發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氣等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整個責任保險制度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也是一種生態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或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主要特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點: 

(1)承保條件嚴格,承保責任范圍受到限制;

(2)個別確定保險費率,具有特定性;

(3)經營風險較大,需要政府支持。

主要作用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以下功能,決定了它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上的優越性。

分散企業風險

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的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杠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保護受害者

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我國發展現狀及進展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的實踐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這一階段的特點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但市場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關保險產品就退出了市場。第二階段以2007年底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后簡稱“意見”)為標志,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在更多的省市和行業展開。與第一階段相比,現階段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的政治和政策條件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科學發展觀、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提出,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提供了強大的政治和戰略保障,國家鼓勵運用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積極參與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保險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并具備開發環保產品的能力、公眾對保障環境權益的需求等,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場環境。
2008年環保部與保監會在蘇州召開了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標志著試點示范工作全面啟動,江蘇、湖北、湖南、河南、重慶、沈陽、深圳、寧波、蘇州等省市作為試點地區展開了相關工作,并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2008年7月,平安保險湖南分公司對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損害進行了賠付,這是《意見》發布后全國首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國外相關情況

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美國的保險人一般只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保險責任,對企業正常、累積的排污行為所致的污染損害也可予以特別承保。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
德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的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該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舉了“特定設施”名錄。名錄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法國和英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

體制完善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等。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做到: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建立環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從而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 
理的長效機制就顯得非常迫切和必要。在不斷提高政府環境事故預防管理能力的基礎上,必須充分利用社會各層面的監管力量,參與到環境事故預防體系中,有效的避免環境事故的發生。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出于減少自身經營風險的目的,會積極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這是對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將會為監管部門等方面提供更為全面翔實的信息,有利于提高預防環境事故的能力。
2.完善環境污染損失賠償,降低政府處理環境事故成本的需要。1998~2005年間,我國因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年均為1.4億元,2006年污染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3471.1萬元,而相應的污染事故賠、罰款總額為8415.9萬元 ,低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于現階段環境污染賠償制度十分不完善,污染事故罰款總額及污染事故賠償總額遠遠不足以償還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國家和社會承擔了大部分環境危害及相應的經濟損失。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社會化途徑,能有效分散企業風險,大大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同時也履行了企業的環境責任,政府在處理環境事故時也減少環境恢復和救濟等方面的支出。從長期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完善我國環境污染損失賠償制度的重要途徑。
3.保障污染受害者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雖然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環境污染受害者可通過民事侵權訴訟的途徑尋求賠償,但是由于環境侵權案件往往包含許多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而且有些損害后果也并非立刻顯現,導致此類案件審理周期較長,客觀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賠償的難度。即使受害者勝訴,也可能因為企業的賠償能力不足和“執行難”等原因,難以及時獲得賠償。針對這一問題,如果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則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保險企業將及時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避免出現受害者所受損害長期化、復雜化的局面。
4.有助于降低企業破產風險,保障企業持續經營的需要。高環境風險已是當前許多行業無法回避的事實,隨著我國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因環保帶來的經營風險也在不斷增加,企業迫切需要通過合法的市場手段將責任風險轉移出去或將其限制作最小程度內,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可以通過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用少量可確定性的支出(保費)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保證生產、經營持續穩定進行,從而避免了侵權人因賠償負擔過重甚至破產而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這也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夠得以應用和發展的主要原因。

存在問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已經實施近兩年,取得了積極的社會反響,環保與保監部門的協調工作機制已經建立,多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投入市場,各地的試點工作也在穩步推進,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總體來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尚處于發展初期,相關法律、標準、運作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雖然這些問題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完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但必須充分分析這些問題,找出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將是進一步深入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關鍵。
1.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不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缺乏內在動力。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環境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非常不完善,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當地社會和地方政府則承擔了大部分的損害,而且受損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往往并不計入污染損失當中。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既缺乏環境風險防范的意識,也不承擔全部污染損害的賠付責任,大多不愿意將環境風險管理納入經營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購買保險的需求,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缺乏內在推動力。
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缺乏法律保障。我國現階段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礎上開展的,目前還沒有國家層次的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雖然各級環保和保監部門發布了一些指導意見或工作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它在特定區域和范圍內實施,但從該險種的長期發展來看,缺乏法律保障還是制約它的一個關鍵因素。實踐表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試點過程中遭遇的諸多問題,其中沒有法律保障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進中的最大難題 。因此,在相關環保立法中明確加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容,是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完善的關鍵。
3.地方試點缺乏國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項資金支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主要經費依靠地方財政支出。作為國家重點推動的環境經濟政策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應有專項資金的支持,不僅要保證試點工作的協調、調度、統籌方面的經費,而且要有一定的資金對積極參與的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予以適度補貼,畢竟試點初期市場經營風險較大,不確定因素較多,只有確保參與試點的企業運作良好,才能吸引更多的相關企業參與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來。此外,多數參與試點的地方希望環保部能夠發文明確支持地方的工作,便于地方捋順關系,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缺乏對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激勵機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較大。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展初期,相關的法律和政策體系非常不完善,投保企業的風險防范預期和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都很難確定,社會對它的了解度和認可度不高,參與的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數量不多,這不符合保險業最基本的“大數原則”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勵機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被增大很多,同時投保企業也會因提交保費增加運營成本而降低在同類企業競爭力。考慮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較強的公益性,以及鼓勵更多排污企業參與進來的因素,在試點階段還是非常有必要制定可行的優惠政策,對兩類企業予以支持。
5.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缺乏相應的標準,保險產品定價和損害賠付都缺乏指導。目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還面臨著許多技術性問題,國家尚未制定環境風險評估方法、污染損害認定和賠償標準等。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此外,由于缺乏國家環境污染損害認定和賠償標準,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賠償條款,導致大多保險產品出現賠償范圍窄、免責條款過多等問題,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過于明顯。因此,相關環保標準的缺失,已經影響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程度和政策目標。

案例分析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這家企業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接到報案后,平安產險立即派出勘察人員趕赴現場,確定了企業對污染事件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相應保險責任。依據《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的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起牽涉到120多戶村民投訴的環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