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1基本簡介 2主要特點 | 3責任范圍 4計算方法 | 5申請方法 6相關區別 |
---|
基本簡介
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而產品責任又以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基礎。
所謂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由產品供給方(包括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的制造者包括產品生產者、加工者、裝配者;產品修理者指被損壞產品或陳舊產品或有缺陷的產品的修理者;產品銷售者包括批發商、零售商、出口商、進口商等各種商業機構,如批發站、商店、進出口公司等。此外,承運人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了產品并因此導致產品責任事故時,亦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產品責任。
由此可見,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產品責任,是以產品為具體指向物,以產品可能造成的對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為具體承保風險,以制造或能夠影響產品責任事故發生的有關各方為被保險人的一種責任保險。
主要特點
1、保險標的無形: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
2、采取“索賠發生制”:
即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如果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3、獨立處理理賠:
保險公司對索賠處理具有絕對控制權。
4、與“公眾責任險”的差異:
事故須發生在被保險人制造或銷售場所以外,且產品所有權已轉移至用戶或銷售者。
責任范圍
保險人承保的產品責任風險,是承保產品造成的對消費者或用戶及其他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等。
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生產、銷售、分配或修理的產品發生事故,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
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
(2)被保險人根據勞工法或雇傭合同對其雇員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應由勞工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承保。
(3)被保險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應由財產保險承保。
(4)產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之前的責任事故損失。這種損失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發生的事故責任損失。
(6)被保險產品或商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有缺陷產品造成的費用及損失。這種損失應由產品保證保險承保。
(7)不按照被保險產品說明書要求運安裝使用或在非正常狀態下使用造成的責任事故損失。
責任期限
責任期限通常為1年,到期可以續保.對于用年限較長的產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但保險費仍逐年結算。產品責任保險的索賠有效期限應按保險單規定或當地有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區間為準,如我國按法律規定為1年,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為3年。
計算方法
產品責任保險的費率的擬訂,主要考慮如下因素:
1、產品的特點和可能對人體或財產造成損害的風險大小;
2、產品數量和產品的價格,它與保險費呈正相關關系,與保險費率呈負相關關系;
3、承保的區域范圍;
4、產品制造者的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
5、賠償限額的高低。
申請方法
在產品責任保險的理賠過程中,保險人的責任通常以產品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為基礎,而不論產品是否在保險期內生產或銷售。
賠償標準以保險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確定的賠償限額為最高額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標準,也可以累計的賠償限額為標準,在此,生產、銷售、分配的同批產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均被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并且適用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
相關區別
在一些場合,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于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并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于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并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采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制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于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從受損方的角度看,產品責任保險的受損方可以是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是與產品沒有任何關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產品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損害,就有向責任承擔者取得經濟賠償的法定權益。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受損方只能是產品的消費者。
第四,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準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在產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準不受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的制約。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第五,訴訟的管轄權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產品責任事故,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有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第六,保險的內容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提供的是代替責任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是屬于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提供的是帶有擔保性質的保險,屬于保證保險的范疇。
由于這兩者的本質差異,保險公司在經營這兩類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區分。以避免因顧客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不過,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