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個人在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範圍內,有進行一切舉止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僅包括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審問和侵害,而且還包括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這裡是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以及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查身體的權利。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作為人所必須具有的資格。憲法和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人身自由權密切相聯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護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護公民居住安全。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非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只有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或者檢察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隱藏罪犯或者隱藏罪證的住宅。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受國家法律保護。除了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以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外,公民的通信包括電報、電話,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