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組織

社會人文 9547 524 2014-11-23

公益組織,泛指為公益事業發展工作的組織。一般來講也叫非營利組織。他們是為了某個領域、某個行業或者社會問題而工作的,理論上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形式上,包括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地域上,有國際和國內之分。比如促進環保的綠色和平組織,就是一個國際性公益組織。比如促進版權保護的中國版權保護協會,就是一個國內的公益組織。

公益組織是指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內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一切組織的總稱,這種組織形式在我國被冠以不同的名稱,如基金會、慈善團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這類組織在我國的產生與發展已有悠久的歷史,但嚴格說,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政府管理模式轉達型過程中才大量湧現並廣泛受到重視,它們是為彌補政府與市場機制缺陷應運而生的產物,是政府保障機制的補充。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公益組織將在公益事業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公益組織的法律制度是充分發揮公益組織積極作用的前提和保障。那麼,目前中國公益組織的法律環境是怎樣的呢?

公益組織在我國法律上是如何界定

中國各種公益組織的法人概念在現行的法律、法規裡基本上沒有體現。根據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規定,中國的社會組織分為四大法人:即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因為中國沒有財團法人的概念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基金會包括在社團法人之內。為了規範對民辦事業單位的管理,國務院1998年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這個條例中民辦事業單位,稱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因此,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我國社會組織分為五大類:一是政府機構,二是企業單位,三是事業單位,四是社會團體(包括基金會),五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我認為,各種公益組織法人概念需要在法律上理順,公益法人要領在法律上逐步得到回應,是中國社會進步和公益組織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

中國現有的公益組織法律哪些方面制約了公益組織的發展

中國現有的公益組織法律在中國社會剛剛步入改革開放的年代,對促進公益組織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已經顯出它的制約性和滯後性。

首先中國公益組織立法起點和層次都比較低,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是從管理工作需要人手,以防範為主的原則。目前規範公益事業的主要法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而在實際操作中更為重要的是公益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發佈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發佈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這些規定,立法層次比較低,許多涉及公益組織的重大問題容納不進去,權利和義務不相等,保護與限制失衡。第二,雙重管理體制,限制和制約了公益組織積極性的發揮。第三,法律規範的原則性和不完善加大了行政機關管理的隨意性,致使有法不依、以權代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第四,民政部對社團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並重」的方針是正確的,但從實踐中看,存在著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以防為主」仍是當前管理部門的主導思想。這些狀況制約了公益組織的生存和持續發展。

中國公益組織法制建設的滯後,有其特定的歷史和社會背景,除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和我國目前轉型時期特定社會環境的影響外,當前理論研究的滯後是制約公益組織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

公益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論涉及許多學科,如:社會學、政治學、公民社會學理論、第三部門理論等,僅從法學角度講,它涉及到憲法、民法、經濟法。這就需要各個學科從理論上加以解決,使中國的捐助事業既要和世界相銜接,又要符合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

加強公益組織法制建設的對策研究也非常必要。公益組織是一個大的概念,它包括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出包括相關的事業單位。因此公益組織的立法需要從立法模式和立法的內容上通盤加以研究。現有的公益組織法律載體最初設計的框架太小,容量太窄,需要創新,需要找出對策方案。例如,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於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對於大家最關注的稅收優惠政策,只作了原則規定,實際操作中仍停留在單個審批的程序上,缺乏明確的、統一的法律規範。如果能對這些疑難問題從理論上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將會對加強推進公益組織法制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我國公益組織法制建設的前景

中國共產黨十六大明確提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給中國公益組織發展指明了方向。

中國的《民法典》已開始起草,有可能對公益組織的法人重新進行規劃,這將有利於公益組織法律地位的確認和權益的保障。目前中國政府也認識到現有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也開始對現行的行政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從政府管理方面講,中國政府已從單純防範管理方面講,中國政府已單純防範管理的模式,逐漸走向「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的方針。中國加入WTO後,加快了國際社會與中國的效益互動,國際化的影響力,將會給公益組織立法增加動力。這些對於改善公益組織法律環境,加強和推動公益組織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說,中國公益組織法制建設將不斷完善,有著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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