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會團體

社會人文 9547 623 2014-11-23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捐贈法所稱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捐贈法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贈。

按照社會團體服務對象的不同,性質上可以把社會團體分為互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那些以社會弱勢群體或者全社會為服務對象的社會團體。因此,公益性社會團體也可以以服務對象的不同在分為兩類。

一是以社會弱勢群體為服務對象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這類社會團體一般以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者等為服務對象,如一些保護孤兒的協會,維護婦女權益的協會。20世紀後半期以來,國際上產生的大量的救助貧困人口為目的的社會團體也屬於這種類型。因此,人們把這類機構成為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機構。

二是以廣大社會為服務對象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這類組織從事的一般的公益活動,受益者是廣大社會群眾。他們以倡導某種有利於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價值觀念和從事不同類型的公益活動為主,如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宣言和平等。如綠色和平組織,保護臭氧層的協會便屬於這類社會團體。

據悉,目前,我國此類團體、機構和組織已達萬個,所擁有的基金少則幾十萬元,多的達數千萬甚至十多億元。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華環保基金會等都是我國大型的、基金雄厚的、工作開展有特色的基金會。

如何界定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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