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慈是一種施捨,善是公益行為,慈善更多的是對他人、對弱者的關注、給予和付出。
現代社會可以用五個維度來全方位地理解公益慈善事業:首先從價值層面上看。公益就是利他主義,是一種公益精神、志願精神;第二個維度是結構層面。慈善事業是一系列的組織、NGO來推動的,所以說慈善就是組織;第三個維度是環境層面。這是慈善事業的保障,是各種制度的規範;第四個層面是私人。慈善事業是第三次分配,早期是富人救濟窮人,但現在應該是每個人都行動起來,形成公益財產;第五個層面是影響的維度。各種慈善組織形成一種功能,在影響社會、影響公眾的價值觀、影響政府。當然這個影響有正面也有負面的。
對於現代意義的慈善,民政部副部長李立國的闡釋更為與時俱進:慈善活動不僅僅是款物的捐贈,還包括人民群眾的自願參加、奉獻愛心的一些慈善行為。慈善行為除了捐款捐物外,還包括人民群眾的義工行為、社區中的志願者行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來為他人、為社會、為困難群體進行扶助的行為。
現代社會中,所謂公益組織,實際上應該是: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有的國家,叫做「NGO」(非政府組織),有的國家叫做「NPO」(非營利性組織)。學界也把這類組織叫做「第三部門」,以有別於公權力組織(行政、執法等)和營利性組織(企業、金融機構等)。
公益的核心、原則
公益組織的核心是:非政府、非營利。在社會生活中,它完成的是政府和企業無法提供的那些功能。對於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而言,公益行為的基本原則,必須是「自願」。而不能以行政手段,迫使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參與社會公益行為。
公益行為的內容
公益行為,可以涵蓋很多領域。比如:環境保護、教育、醫療、弱勢人群關注、反戰等等。只要不是政府行為、不是營利性行為、帶有利他性,都可以劃入公益行為中。
公益組織
公益組織的出現,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公益事業相對發達的國家,專業的公益組織都必須有完整的組織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清晰的行為目標、系統的工作流程、以及相應的規劃與評估。這類組織,多以基金會的面貌出現,也有以協會、社會團體面貌出現的。
基金會組織,其架構一般包括:理事會(決策機構)、秘書處及其下屬部門(執行機構)、財務部門(財務管理)、法律部門(法律顧問)等。基金會是一種很職業化的公益組織,參與人需要專門的知識和專業化的素質。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基金會」與「基金」不是同一個概念。基金會是組織,基金指的是資金的使用方式。
公益組織的資金來源
一般而言,公益組織的資金(以及實物),主要來自於企業和公民個人自願、自發的捐贈。在英國等國家,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有專門的資助NGO組織的資金,這部分來自於稅款。但類似的資金,在公益組織資金來源中,只佔極小的比重。
公益組織的行為準則和特點
公益組織的行為準則必須是:捐贈人的意志,是決策的最基礎來源;所做的事情,必須符合其組織的定位;財務狀況,必須向捐贈人公示,並接受捐贈人的監督。
公益組織的行為特點是:其評估標準,不是花了多少錢,而是做出多少事情、達到什麼效果。這方面,國內的大部分公益組織都還處於「陶醉於花了多少錢」的階段,有些本末倒置。
法律層面
在現代社會裡,許多國家在法律上,對於第三部門有著清晰的定義和積極的保護。對於企業、個人參與公益事業,在稅務、休假等方面,提供明確的支持。國內,在這方面,還做得非常不足,需要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給於足夠重視。
「項目」與「活動」
在有組織的公益行為中,項目是指:持續一定時間(一般是相當長的時間)、有明確的長期目標、有規範的組織行為、有成熟的評估體系的行為。一般而言,項目更有助於保證公益行為接受方的利益。
活動則是:短時間內、目標單一、效果不持續的行為。
而今,國內某些「國營」基金會和企業自發的公益行為,大多喜歡採用「活動」的方式,因為這樣可以取得立竿見影的宣傳效果,而無需像做項目那樣,付出長時間、紮實的勞動。由此帶來了國內公益事業的一個怪象:過於注重宣傳,忽略公益行為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