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

社會人文 9547 545 2014-11-23

「公益性崗位」是再就業工作中出現的新名詞概念,目前還難以從政策上對其範圍作一明確規定。因此,中央12號文件主要對由政府出資,用來優先安置大齡就業對象就業的社區公益性崗位範圍作了規定。勞動保障部《關於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統計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4號)對公益性崗位的解釋為:「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

從各省市的情況看,對公益性崗位範圍規定不一,大致分為政府出資,政府、社會、消費者共同出資,企業出資等形式產生的以安置大齡下崗失業人員為主的崗位。概括起來有三類,一是社區管理崗位,包括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交通執勤、市場管理、環境管理、物業管理等。二是社區服務崗位,包括社區保安、衛生保潔、環境綠化、停車場管理、公用設施維護、報刊亭、電話亭、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務等。三是社區內單位的後勤崗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門衛、收發、後勤服務等臨時用工崗位。

從上述文件精神和各地實際做法分析,公益性崗位應具有以下特點,即:政府購買崗位或支持、引導多渠道出資,符合公共利益,適合安置大齡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從我省再就業工作實際出發,我們認為,凡是由政府出資或政策扶持,社會籌集資金,企業出資,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調控安置大齡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都可確定為公益性崗位。各市可以根據上述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公益性崗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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