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一種民事訴訟的程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票據的持有人學習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在發生票據喪失時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對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了規定。其後,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上述的規定中,對票據喪失後的權利保全和公示催告的程序作出以下具體要求:
(1)可以請求公示催告的票據,應當是進行流通的可以背書的票據。
(2)有權請求公示催告的當事人,應當是直接喪失票據的人。而該持票人的前手或該票據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
(3)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申請書中註明所喪失的票據的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的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以及有關的證明資料。
(4)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並通知該票據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該停止支付應延續到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為止。如果認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的內容的,應在七日之內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5)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受理申請的公告,並在公告內註明以下事項: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名稱(即票據喪失人的姓名、名稱);喪失的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以及出票人、背書人的名稱等;申報權利的期限(即取得該喪失票據的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法律後果或利害關係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等。上述公告應當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公報或其他媒體上刊登。當地開設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帖置於交易所內。
(6)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在申報權利時,應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據,主張自己對該張票據具有合法的權利。法院應同時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到場查看票據,加以辨認。如果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是申請人喪失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如果申報權利人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相一致的,則由人民法院轉人訴訟判決程序。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定誰是該票據的合法持有人。
(7)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