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徵在於:
1、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
2、格式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
3、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4、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就格式條款進行協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