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條款

社會人文 9547 706 2014-1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徵在於:

1、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

2、格式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

3、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4、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就格式條款進行協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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