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球員是美國職業運動的專有名詞,除了MLB大聯盟職棒外,NBA職籃、NFL美式足球、NHL職業冰球等北美四大職業運動都採用自由球員制度。
自由球員是指沒有合約在身或合約已滿的球員,他們可以和任何一支願意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約,而為這支球隊效力。
不過,如果戰力不符需求,雙方也可以協商,由球團買斷或共同放棄合約,而成為自由球員。另外,球員的合約結束後,未立即續約就恢復自由之身,可以在市場上待價而沽。
所謂合約已滿而未立即續約,就是「釋出」,被釋出的球員,當然就是自由球員。如旅美投手曹錦輝,今天合約到期,但是科羅拉多洛磯隊並未換新合約,小曹目前也暫時成為了「自由球員」。
有兩種類型的自由球員:受限制的非限制。一個非限制的自由球員可以完全自由的同別的球隊簽約,母隊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他。受限制自由球員給了他的母隊匹配其他球隊開出的合同的機會。
舉個例子:2002年8月,當明尼蘇達同Ricky Davis簽約後,他的母隊克利夫蘭騎士匹配了這份合約,留下了他。
在上上個NBA當中,所有球員的合約都有「受限制」這一選項,上一個NBA完全去掉了受限自由球員機制,而且將所有受限制的球員重新劃分為非限制球員--這就是當年奧蘭多魔術為何失去奧尼爾,他本來是受限制球員的...
現行的NBA在一定基礎上提供受限自由球員機制,比如首輪新秀的四年新秀合約打完之後,就自動成為受限制自由球員(參見問題38)。所有在98-99賽季之後加入NBA的自由球員,如果他們在NBA效力三年以下,也是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第一輪新秀的球隊沒有執行第四年球隊選項的話,這名新秀將在合同第三年後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所有其他的自由球員都將是非限制性的。
為了使自己的自由球員成為受限制性,球隊必須在6月30日之前提交一個報價合同(qualifying offer)給球員。給新秀合約球員的報價合同的金額,取決於這個球員的選秀順位(參見問題38)。給所有其他球員的報價合同必須是他上一份工資的 125%,或者聯盟底薪加上15萬元,兩者取大(參見問題9)。報價合同期限一律為一年。如果球隊超過了工資帽,他們將自動獲得一個特例,特例的數額同提交報價合同的數額相當。
當球隊想要同其他隊伍的受限自由球員簽約時,他們需要先提供一個邀請合同(offer sheet),球員一旦接受,則他的母隊有15天時間來匹配這份報價合同(也就是提出一份數額相同的合同)。這個邀請合同必須至少是三年,主要條款不能包含非現金形式的補償。舉例來說:如果誰給丹佛金塊的自由球員一套海灘別墅,那麼身處沙漠的丹佛是沒有辦法匹配這種合同的。如果球員的母隊執行了優先權,匹配了這個合同的主要條款,這個球員就等於同母隊依照這個合同簽了合約,不再是自由球員了。如果母隊在15天之內沒有執行優先權,這份合同就成為了球員與新球隊的正式合約,他也不再是自由球員了。
球隊不能給自由球員的母隊提供任何補償,以換取母隊放棄匹配合同。舉例來說,休斯敦送給金州勇士一個選秀權,交換勇士隊不匹配休斯敦的邀請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球隊可以收回他們給受限自由球員的報價合同,這種情況下,球員將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2002年猛龍隊的Keon Clark就屬於這種情況。
球隊可以在15天的等候期內收回邀請合同,如果球員和兩支球隊三方都同意。但是,收回邀請合同的目的不能是為了達成一個更好的交易(比如說先簽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