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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間仲裁機構[1]
民間仲裁機構是指不隸屬於行政機關且僅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它與普通仲裁相對應,反映了仲裁的本義,世界各國及國際上的仲裁機構通常都是民間性質。
民間仲裁機構的特點[1]
民間仲裁機構基於其民間性質主要有四個特點:
(1)行使仲裁權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只能就一定範圍的爭議行使仲裁權,一般限於民法、商法所調整的領域,故稱為民商事仲裁;
(3)無權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強制執行等強制性措施,需要法院的支持;
(4)作出的裁決有強制性。以上特點也反映了普通仲裁的特點,即它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為立足點,同時又受到國家法律的調整和一定程度上的監督、協助,因而不完全是當事人的自治。
相關條目
- 國家仲裁機構
- 國際仲裁機構
- 官方仲裁機構
參考文獻
- ↑ 1.0 1.1 單國軍 睢素利等編著.中國仲裁實務.中國發展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